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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應備文件


❖ 塔位

  1. 申請人戶籍謄本及印章(隔代關係請檢附隔代關係謄本)。
  2.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擇一、除戶謄本(若亡者尚未除戶,則先檢附亡者戶籍謄本,事後再附除戶謄本)。
  3. 進堂時,繳交火化證明書,並提供繳費收據查核。
※請至納骨堂辦公室申請。

❖ 起掘

  1. 申請人戶籍謄本及印章(隔代關係請檢附隔代關係謄本)。
  2. 亡者除戶謄本。
  3. 外鄉起掘或遷出,須先至墳墓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起掘申請,持起掘申請影本至本所進行塔位申請手續。
  4. 外鄉起掘或遷出,進堂時繳交起掘證明書或遷出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(骸),並提供繳費收據查核。
  5. 繳交以下起掘相關照片。
    1.起掘前(完整墓碑)
    2.起掘中(墓碑打破)
    3.起掘後(墓地整平)
※請至納骨堂辦公室申請。

❖ 注意事項

  1. 各項申請及進堂後之管理均依「屏東縣新園鄉公墓暨納骨堂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規定辦理。
  2. 神主牌、骨灰(骸)罈安奉後,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;如因情事之需而要 變更新位置時,應經申請核准,如新位使用規費高者補繳差額;低者不退費;同額不得申請換位。
  3. 已申請未進堂(含預購)一年內可申請使用規費同額換位及撤銷申請並全額 退費,超過一年申請撤銷者使用規費沒收,不予退還。
  4. 凡已進堂後非經允許不得擅自打開櫃門,移動骨灰骸櫃,欲中途退堂者,應經申請核准始得退堂,其原所繳之各項規費,不予退還。未經核准擅自請出神主牌、骨灰(骸)罈者,依法究辦,並逕行註銷使用權,且沒入所繳之費用。原位置由本所處理,嗣後如欲再返回安奉,須依規定重新申請及繳費。
  5. 本鄉轄內居民,係指戶籍設在本鄉六個月以上者稱之。因與轄內居民結婚並 辦理結婚登記及戶籍遷入本鄉者,視為轄內居民。
  6. 世居本鄉(曾設籍本鄉五年以上)現居住他縣市、鄉鎮死亡而申請返鄉使用 納骨堂者,能提出證明文件得比照本鄉轄內居民收費標準收費。
  7. 現設籍本鄉一年以上,可申請其設籍外地配偶、直系尊、卑親屬神主牌、骨灰(骸) 安奉納骨堂得比照本鄉轄內居民標準收費。
  8. 私人於本鄉公墓掘起無主骨骸,得依掘起人之戶籍所在收費標準收費。
  9. 本鄉鄉內居民服兵役因公、作戰或演習死亡者及列冊一款低收入戶死亡,可無償使用納骨堂但須依本所指定位置安奉,如家屬認為該位置不合需求,要求另行選擇位置者,應依收費標準收費。
  10. 二、三款低收入戶死亡申請使用納骨堂,安奉於本所指定位置,依收費標準 二分之一收費,如認為本所指定位置不合需求,要求另行選擇位置者,應依收費標準收費。
  11. 非本鄉轄內居民一樓神主牌及四樓納灰(骨)櫃加收一倍收費,其餘一、二、三樓納灰(骨)櫃加收百分之五十。
  12. 夫妻一方死亡並申請進堂其未死亡配偶可申請預購。